本年上半年的时分,笔者团队中的一名律师接到参谋单位的托付,详细事由是:因本年上半年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动摇导致一些修建资料的市场价格动摇剧烈,客户寄希望于经过书面的办法与发包人进行洽谈,根据资料市场价格剧烈动摇等要素恳求发包人承当一部分修建资料价格上涨的危险。
但是笔者不由考虑,在本年上半年修建资料价格动摇剧烈以及许多地方政府的城乡建造管理部门出台资料价格危险提示的布景之下,施工期间的调价恳求对发包方而言是否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是应当以为,在满意特定事由的景象下,一经宣布就会对发包方发生约束力?仍是应当根据“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合同”的规则,确认洽谈一致是条件?本文将会就施工期间建造工程资料调价恳求的效能进行讨论。
笔者注意到,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GF—2017—0201)和建造项目工程总承揽合同(演示文本)(GF-2020-0216)中均包括“市场价格动摇引起的调整”这一条款。关于上述合同而言,其价格调整办法首要分为两种办法:其一是选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其二是选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笔者在本文中仅针对第二种办法进行讨论,首要汇总一下相关的规则:
一、根据《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揽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第16号)规则:
9.8.2 承揽人收购资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好首要资料、工程设备价格改变的规模或起伏;当没有约好,且资料、工程设备单价改变超越5%时,超越部分的价格应依照本标准附录A的办法核算调整资料、工程设备费。
A.2.3 资料、工程设备价格改变依照发包人供给的本标准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揽两边约好的危险规模按下列规则调整合同价款:
1 承揽人招标报价中资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资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根底超越合同约好的危险起伏值,或资料单价跌幅以招标报价为根底超越合同约好的危险起伏值时,其超越部分按实调整。
2 承揽人招标报价中资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资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根底超越合同约好的危险起伏值,或资料单价涨幅以招标报价为根底超越合同约好的危险起伏值时,其超越部分按实调整。
3 承揽人招标报价中资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资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根底超合同约好的危险起伏值时,其超越部分按实调整。
因为各地文件存在必定程度上的重合,咱们就以比较有代表性的苏住建建〔2021〕23号《苏州市住宅城乡建造局关于加强建造工程资料价格危险管控的告诉》为例,看一看详细是怎么规则的:
2.当工程施工期间首要资料价格上涨或下降起伏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揽人承当或获益,超越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当或获益。
在结合了近半年的一些判例之后能够看出,司法实践中关于施工期间资料市场价格动摇引起的胶葛,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有“不管市场价格怎么动摇,本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本归纳单价沉默包干(不含税金),不随市场价格动摇而调整”或“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动摇,除国家法律、方针和标准、标准强制性规则有必要调整的外,不然,不予调整,归于承揽人应承当的危险,承揽人在招标报价时已考虑并猜测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动摇危险。”等相似固定总价合同的约好且发包方不同意承受相应价格调整的,法院一般会参照两边之间合同的约好,不再适用上述规则和文件进行调整。若此刻承揽方仍希望调整合同所约好的资料价格,则只能经过与发包方洽谈一致的办法进行处理。
若两边是根据合同范本签署或许参照合同范本的签定办法中含有如“因市场价格动摇调整合同价格,选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等相似单价合同条款的,则一般状况下,法院会支撑承揽方向发包方建议对应的资料价差调整工程价款的恳求。此刻即能够视为契合特定事由的景象,一般以为此景象下承揽方享有恳求调整合同约好资料价格的权力。
但是在详细实务操作过程中,怎么承认调价恳求的效能,一般还需要归纳施工合同的类型(是选用DB形式、PM形式仍是EPC形式抑或是其它)、是否引用了FIDIC合同条款及其条款的详细适用规模、合同的详细实行状况相似于是否具有工期延误等景象、缔结合一起相关的价格危险是否能够预见、以及是否在合同中清晰约好有危险调整的规模和可调资料的基准价格怎么进行确认等要素进行衡量,无法进行直接和简略的归纳。